违法典型案例 | 旗舰店虽交给代运营,但44万的罚单还得开店者承担!!!
本案例是典型意义在于当事人自行开设旗舰店(委托第三方运营管理),属于广告主,对违反广告承担广告主责任。
违法典型案例解析
违法事实1:宣称专利,但是拿出的专利怎么就对不上了呢
当事人于2021年4月6日在其天猫店铺“某某旗舰店”上架“某某美白芯肌淡斑套盒”并在该商品页面标注“国家药监局专业认证专利配方 淡斑技术 一套淡化多种色斑问题祛斑国妆特字G20170890 专利号ZL201310526385.0”、“源自113年荷兰皇家帝斯曼精湛工艺”、“真实买家使用反馈 从根源改善脸部色斑问题 黄褐斑(附图)雀斑(附图)美白淡斑(附图)”等广告。
当事人提供了专利号为“ZL201310526385.0”的发明专利证书,但该证书并未显示与“某某 美白芯肌淡斑套盒”或套盒内产品的联系。当事人无法提供其余广告的相关依据。
违法事实2:说数据来自皮肤试验研究院,但是拿不出证据
当事人于2021年4月2日在其天猫店铺“某某旗舰店”上架“某某羊胎素紧致冻干粉”并在该商品页面标注“挑战一周期抚平8大皱纹”、“联合南山医学皮肤研究室共同研发研发耗时5年 解决8大脸部皱纹问题 历经5年研发历程 500+例测验淡纹有效 集20多名皮肤专家”、“根据真实买家使用反馈羊胎素多肽冻干粉有效针对各种肌肤问题 使用前暗沉松弛使用后紧致提亮(附图) 使用前法令纹使用后改善皱纹(附图) 使用前细纹干纹使用后光泽紧致(附图)”、“南山医学皮肤试验研究室 国王居生物科技 科研名校校企 博士团队研发 国家药监局认证”、“真实客户使用冻干粉效果对比第1天使用前 第28天使用中 第56天使用后(附图)”、“试用前皮肤暗沉衰老松弛使用后细纹抚平恢复活力(附图) 使用前眼角细纹眼袋较深使用后肌肤光泽紧致(附图)试用前细纹干纹眼角纹使用后提拉紧致细腻弹润(附图)”等广告,当事人称上述广告用语及数据来自品牌方厦门国王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合作实验室南山皮肤试验研究室,但无法提供相关依据。
违法事实3:成分纯,使用者真实测评,拿依据拿不出来
当事人于2021年4月6日在其天猫店铺“某某旗舰店”上架“某某血橙身体磨砂膏”并在该商品页面标注“99%纯度烟酰胺一抹聚光 全身闪亮”、“未使用 使用4周后 图片来自血橙身体磨砂膏使用者的真实测评反馈(附图)”、“口碑党真实力荐”等广告,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广告的相关依据。
违法事实4:一抹即白,使用前后效果杠杠的,但相关依据没有
当事人于2021年4月9日在其天猫店铺“某某旗舰店”上架“某某美白滋养身体乳”并在该商品页面标注“使用前后效果对比图(附图)”、“一抹即白 无需等待”、“一瓶解决所有肌肤问题”、“客户反馈 使用前后效果对比图”等广告,当事人称使用前后效果对比图是其真实客户使用商品前后对比图,但无法提供相关依据,亦无法提供其余广告的相关依据。
违法事实5:15-55岁女性同胞的福音,效果太玄乎了,但是没有依据
当事人于2021年3月11日在其天猫店铺“某某旗舰店”上架“某某女性私密紧致精华液”并在该商品页面标注“90%已婚女性 遭遇阴道松弛的尴尬”、“一小时可达效果 30粒以上可保持3年”、“一般25岁左右女性一盒改善 年龄大的或者顺产女性需要2-3盒改善 本产品使用15-55的女性同胞”、“利用中医原理 肚脐神阙穴 经络运输 穴位激活 见效较快 可直达修复部位 女人的子宫卵巢没有感觉神经只有通过穴位经络才能直达 所以喝的 塞的 都没有我们这种通过神阙穴效果快!”等广告,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广告的相关依据。
违法事实6:中山大学的标识不是想用就能用的,要看仔细了哦~
当事人于2021年2月27日在其天猫店铺“某某旗舰店”上架“某某多肽立体修护冻干粉组合”并在该商品页面标注“抗衰老抗皱补水去皱纹”、“中山大学联合研发”、“抗衰抗皱 30年科学专研”、“抗皱黑科技 1周期紧致回弹”、“联合前沿医药团队”等广告,当事人提供了广州中大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在相关产品上使用“中山大学广州中大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出品”的标识的说明以及广州中大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同意该商品品牌方广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相关标识的证明,无法提供其余广告用语的相关依据。由于上述材料仅能证明当事人可以使用“中山大学广州中大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出品”的标识,并非代表当事人可以使用“中山大学”的标识,故本局认定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广告的相关依据。
违法事实7:抗皱小冻瓶的专利哪里去了?
当事人于2021年2月15日在其天猫店铺“某某旗舰店”上架“某某玻色因紧致冻干粉”并在该商品页面标注“抗初老抗皱”、“淡化皱纹细纹干纹”、“专利·小冻瓶”、“淡纹紧致”、“强渗透 进口原料”等广告,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广告的相关依据。
违法事实8:祛痘修护霜,把“消炎”+“修复”掐的死死的?
当事人于2021年2月10日在其天猫店铺“某某旗舰店”上架“如莹草本祛痘修护霜”并在该商品页面标注“消炎修复”、“药店同步销售”等广告,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广告的相关依据。
处罚结果:
当事人为销售公司产品,通过天猫店铺发布广告,为涉案广告的广告主。
本局决定合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2、罚款44万元。
来源转载:美妆品牌合规指引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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